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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时间:2013/9/11来源:www.cnsjfm.com作者:三精阀门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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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验方法
第六十一条 安全阀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第六十二条 每台安全阀出厂前必须进行以下内容的检验,只有当每项检验合格后
才允许出厂:
(一)液压强度及气密试验;
(二)冷态试验差压力调整;
(三)动作重复性;
(四)密封性;
(五)制造单位与用户合同规定的检验项目。
第六十三条 新设计、改变设计或者制造单位三年以上未生产的安全阀,必须进行
以下项目的型式检验:
(一)出厂检验(内容见第六十二条);
(二)排放压力;
(三)启闭压差(或者回座压力);
(四)开启高度;
(五)机械特性;
(六)排量系数或者排量。
第三节 液压强度及气密试验
第六十四条 液压强度试验应当在涂(喷)漆之前进行。
第六十五条 对阀体进口部位进行液压强度试验时,将阀座装上,并且将阀座密封面封
闭,仅在进口侧施加试验压力,试验压力为安全阀公称压力(压力级)的 1.5 倍。
第六十六条 对于向大气排放的安全阀或者仅在排放时产生背压力的安全阀,不在阀体
出口排放侧进行液压强度试验。
当安全阀承受附加背压或者安装于封闭的排放系统时,则应当在阀体出口排放侧部
位以及阀盖进行压力为最大背压力 1.5 倍的液压强度试验。
第六十七条 试验持续时间按设计规定。试验时应当保持压力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证对
阀体(盖)各表面和连接处进行充分的目视检查。
如果试验过程中外观没有出现变形、裂缝及泄漏等现象,则表明液压强度试验通过。
第六十八条 对于密闭型安全阀,整体组装后,要进行气密试验,试验只在排放部位进
行,压力为最大背压力(不小于 0.2MPa)。
第六十九条 气密试验时要注意安全,通压一定时间后再进行气密性检查。
第四节 试验装置
第七十条 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出厂检验内容的试验装置,试验装置应当能够满足安全阀设计
参数和试验要求。进行型式检验项目的试验装置必须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第七十一条 试验装置所采用的测量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规规定的度量衡要求。测量仪表和设备的测量范围和精度应当根据被测量数值及其允许误差进行选择。测量仪表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七十二条 压力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压力测量仪表的误差应当小于或者等于仪表量程的 0.5%,被测压力应当在仪表量程
的 1/3―2/3 范围内;
(二)测压点位置应当能够保证测得的是介质静压力。
第七十三条 温度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温仪表的最小读数应当小于或者等于 0.5℃;
(二)测量管道内介质温度时,测温元件感受部分应当插至管道中心线附近;
(三)测量流动介质温度时,测温元件感受部分不应当置于介质流动停滞区域。
第七十四条 流量测量的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测量装置应当设置在被试安全阀进口的上游侧;
(二)测量过程中流量需要保持稳定,其误差(双倍振幅)不应当超过 2%;
(三)用饱和蒸汽进行试验时,应当测定蒸汽的湿度。
第七十五条 测量开启高度原则上采用百分表,也可以采用经过校准的其他测量仪表。
第七十六条 试验所用的流体及其要求如下:
(一)用于蒸汽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应当用蒸汽进行。当制造单位缺少试验装置或者试
验装置能力有限时,可以用空气代替进行试验,但出厂后应当在运行装置上进行调试。
(二)用于空气或者其他气体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可以用空气进行。
(三)用于液体的安全阀,其性能试验可以用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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